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蕉城镇城南阿武五金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梅州市。
经营者:徐国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蕉城镇城南阿武五金店(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2××××.0)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苏熳娜律师为其本案二审程序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特别授权。
立案,参与调解,提起、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同意和解,提起反诉,提出上诉,参与二审,代签相关法律文书,转委托或者聘请第三方律师参与诉讼工作。
代理权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2020年7月11日,上诉人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提交一份《撤回上诉状的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于一审判决后达成和解并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提交的上诉状。
另查明: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也未查到其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记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蕉城镇城南阿武五金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