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5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韵,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平市万联超市,经营场所:广西桂平市城区人民中路万联购物城内,注册号:450881600250646。
经营者:黄天。
被告:桂平市万联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0865352591。
法定代表人:黄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燕,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平市万联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桂平市万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