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洁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吴通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素贤,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惠众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黄耿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揭阳市洁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阳公司)、庄素贤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惠众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阳公司、庄素贤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驳回惠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惠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洁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使用的是洁阳公司自有专利,并未侵害惠众公司的专利权。
惠众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2019年6月27日,惠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洁阳公司、庄素贤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洁阳公司销毁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洁阳公司、庄素贤连带赔偿惠众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开支(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共30000元;
4.洁阳公司、庄素贤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洁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惠众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凳子(蘑菇童趣)”、专利号为ZL20183007××××.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庄素贤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惠众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凳子(蘑菇童趣)”、专利号为ZL20183007××××.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洁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众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四、庄素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众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五、驳回惠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惠众负担1962元,洁阳公司负担1742元,庄素贤负担1046元(该受理费已由惠众公司预交,其同意洁阳公司、庄素贤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案二审期间,洁阳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第4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惠众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83007××××.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惠众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惠众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惠众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东惠众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揭阳市洁阳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庄素贤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