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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5刑初236号
案件名称陈泽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泽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5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泽彬,曾用名陈泽斌,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同年5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泽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彬为非法牟利,伙同李绵峰(已判决)生产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美术作品的玩具产品,由陈泽彬负责提供模具、包装印刷及销售渠道,由李绵峰负责联系外加工和送货。

2014年5月开始,李绵峰将假冒玩具产品运载至位于澄海凤翔街道外埔堤边同案人张英(已判决)的工场喷漆,张英再雇佣同案人陈敬初(已判决)负责开车从张英的工场运载该工场喷漆后的假冒玩具产品半成品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居委信兴南三直路10号同案人张勇(已判决)的工场,由张勇雇用工人继续组装,再由陈敬初载回张英的工场。

2014年6月初开始,陈敬初还从张英的工场运载该工场喷漆后的假冒玩具产品到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旁同案人赵嵩(已判决)的工场,由赵嵩雇用工人继续组装,再由陈敬初载回张英的工场。

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居委信兴南三直路10号同案犯张勇的工场查获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铁甲战士拿瓦”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其中8850铁甲战士拿瓦372个、铁甲战士拿瓦816片(经估价,共价值215544元);

查获假冒奥飞公司“玩具-超级熔麟刀、玩具-超级火风召唤腰带、玩具-超级水土腰带”美术作品的侵权玩具啸之茨纳米召唤腰带2809个、超级焰之拿瓦腰带3323个、麒麟熔斧1596支(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706180元)。

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旁赵嵩的工场查获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铁甲战士”、“XT翅膀”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成品2075个、印刷彩板230张,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价值人民币228250元。

在澄海凤翔街道外埔堤边张英的工场查获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玩具-超级熔麟斧”、“玩具-超级水土腰带”、“玩具-基础麒麟熔斧”美术作品3100支、配件5筐,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假冒美术作品的玩具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06900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铠甲勇士拿瓦-超级熔麟刀”、“铠甲勇士拿瓦-超级焰飓铠甲召唤腰带套装”、“啸崤铠甲召唤腰带”玩具美术作品与查扣的涉案玩具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泽彬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43794元,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1308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报告、民事解协议书及申请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泽彬系自动到案;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泽彬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所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泽彬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泽彬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人李绵峰(已判决)生产假冒被害单位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注册商标、美术作品的玩具产品,由陈泽彬负责提供模具、包装印刷及销售渠道,由李绵峰负责联系外加工和送货。

2014年5月开始,同案人李绵峰将假冒玩具产品运载至位于澄海凤翔街道外埔堤边同案人张英(已判决)的工场喷漆,张英再雇佣同案人陈敬初(已判决)负责开车将喷漆后的假冒玩具产品半成品运载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居委信兴南三直路10号同案人张勇(已判决)的工场,由张勇雇用工人组装后,再由陈敬初载回张英的工场。

2014年6月初开始,同案人陈敬初还从将喷漆后的假冒玩具产品运载到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旁同案人赵嵩(已判决)的工场,由赵嵩雇用工人组装后,再由陈敬初载回张英的工场。

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同案人张英、张勇、赵嵩的工场进行查处。

在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居委信兴南三直路10号同案人张勇的工场,查获假冒奥飞公司“铁甲战士拿瓦”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其中“8850铁甲战士拿瓦”372个、“铁甲战士拿瓦”816片(经估价,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共价值人民币215544元);

查获假冒奥飞公司“玩具-超级熔麟刀、玩具-超级火风召唤腰带、玩具-超级水土腰带”美术作品的侵权玩具“啸之茨纳米召唤腰带”2809个、“超级焰之拿瓦召唤腰带”3323个、“麒麟熔斧”1596支(经估价,查扣的假冒美术作品的玩具共价值人民币706180元)。

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旁同案人赵嵩的工场查获假冒奥飞公司“铁甲战士”“XT翅膀”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成品2075个、印刷彩板230张(经估价,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价值人民币228250元)。

在澄海凤翔街道外埔堤边同案人张英的工场查获假冒奥飞公司“玩具-超级熔麟斧”“玩具-超级水土腰带”“玩具-基础麒麟熔斧”美术作品的侵权玩具3100支、配件5筐(经估价,查扣的假冒美术作品的玩具共价值人民币306900元)。

经中国版权XXXXXXXXXXX鉴定,意见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铠甲勇士拿瓦-超级熔麟刀”“铠甲勇士拿瓦-超级焰飓铠甲召唤腰带套装”“啸峭铠甲召唤腰带”玩具美术作品与查扣的涉案玩具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泽彬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43794元,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1308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泽彬与被害单位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奥飞公司人民币200000元。

奥飞公司申请对被告人陈泽彬酌情给予从轻处理。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泽彬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同案人李绵峰、张英、赵嵩、陈敬初、张勇的供述,证人张某、张某1、赵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汕头市澄海区*********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版权XXXXXXXXXXXX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泽彬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又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泽彬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泽彬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

经社区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综合被告人陈泽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对其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特佳人民陪审员  林冬娜人民陪审员  郑少颖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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