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3089号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住所地德国古藤贝格大街**,95352马克特罗伊加斯特。
法定代表人:格哈德·克劳斯,财务总监;
菲利普·伯格曼,财务控制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G870358)过程中,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