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7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荆溪兴旺客隆便利店(经营者夏岩兴),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甘洪路北侧。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荆溪兴旺客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