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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498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98号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赖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宇,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东纺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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