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38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豪骏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伸缩装置和三脚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