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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冯鹏举与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241冯鹏举与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鹏举;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41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邹区镇鹤溪路(光辉灯具市场B馆**)。

经营者:施继雄。

被告: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伟富。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冯鹏举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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