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41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邹区镇鹤溪路(光辉灯具市场B馆**)。
经营者:施继雄。
被告: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伟富。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艺邦灯饰经营部、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冯鹏举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