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63号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圣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圣浦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杨某1,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生,住址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圣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圣浦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散热效果好的LED灯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