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19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安基村。
经营者:林亚杰。
被告: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钱家村**。
经营者:龚迪龙。
被告: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前军。
被告: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经营地,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iv>经营者:彭文中。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钟楼区邹区丽多灯饰厂、钟楼区邹区秦煌灯饰经营部、江苏耐普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前军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李远平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远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