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9号 原告:邝炳超,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致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家奕。
原告邝炳超与被告厦门致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邝炳超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炳超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炳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邝炳超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