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8317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道**亿京中心******,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电万商汇**3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薛奕深,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贝乐妮数码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