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初16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慧,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全区孔家庄镇福斌灯具店,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建材市场北门西侧。
经营人:钮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馨允,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全区孔家庄镇福斌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