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辉。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易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