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14号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兵,佛山市广盈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1。
被告:黑龙江省鑫基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基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和面机、和面机的和面刀”。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赔偿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