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6知民初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址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富鹏,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郭富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审理期间变更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为1万元,此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安格洛联营公司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其变更后的诉请数额计算为50元,多缴部分予以退回。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1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