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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二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二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35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哲,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

经营者:黄友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柏贺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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