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0知民初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峰区臻美日化经销部。
经营者:雷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峰区某日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西峰区臻美日化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