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886号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金合村拆迁安置房**楼(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38516758。
法定代表人:何克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酷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45033712。
法定代表人:王柳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酷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