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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8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住所: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范村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3086156。

法定代表人:倪乐。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新天地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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