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
住所地:沁阳。
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西路经营者:刘跃光。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豫0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该案件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提高效率,方便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0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