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31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4218N。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StuartPric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13388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敏,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