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92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欢,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娇姿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商铺A2(住所申报)。
经营者:花超,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娇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2020年8月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