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666号原告:许树清,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锋、池作庆,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鸿福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温洪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树清诉被告招远鸿福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