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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与温州喜日卫浴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冯军与温州喜日卫浴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军;温州喜日卫浴制造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56号原告:冯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武,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喜日卫浴制造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47703513K。

负责人:张银勇,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与被告温州喜日卫浴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军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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