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93号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张海洋:申请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天爱文具批发商行(经营者:张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55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552元,执行费50元。
至此,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1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93号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张海洋:申请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天爱文具批发商行(经营者:张海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55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552元,执行费50元。
至此,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1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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