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96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铭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百丽伟华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0。
法定代表人:邹佛平。
被告:邹佛平,男,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铭华实业有限公司、邹佛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44××××.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3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