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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利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科尔温电子科技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261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利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科尔温电子科技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利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科尔温电子科技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61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利欧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桦浩泰工业区**201/div>法定代表人:李海鹏。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科尔温电子科技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二街新洲祠堂村****铺div>经营者:张玉璇。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利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科尔温电子科技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8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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