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君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6608B社会信用代码:×××764。
法定代表人:童莉莉。
被告:童莉莉,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弘科技有限公司、童莉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