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6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梓强,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梓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陈梓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