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6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瑞华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梁斌。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瑞华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