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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6民初4289号
案件名称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289号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天行国际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陈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36类)商标、第17282059号“蚂蚁借呗”(第9类)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借呗蚂蚁分期”等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近似的“蚂蚁”等标识;

3.被告在《法治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包含合理维权费用);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商标“蚂蚁借呗”及原告企业字号“蚂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生态体系中的一员,共同致力于“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围绕科技、普惠、全球化战略,通过自主研发的科技创新,原告帮助全球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获得安全、触手可及、绿色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世界带来更多平等机会。

用技术创新提升用户体验的原则,原告不断磨砺技术,旗下品牌产品如支付宝、蚂蚁借呗、余额宝、花呗、蚂蚁森林、网商银行、芝麻信用等均获得了市场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同。

原告也屡获国家级技术创新、社会责任奖项,多次入选科技部、胡润研究院、福布斯等机构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独角兽排行榜前五名,在普通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字号“蚂蚁”也随之家喻户晓。

原告旗下的“支付宝”应用发布于2004年,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陆续在平台内提供了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社交等多场景和服务的支撑。

支付宝和全球合作伙伴所服务的用户数超过10亿,70%的支付宝用户选择使用3项及以上平台内搭载的服务。

“蚂蚁借呗”即为原告于“支付宝”平台内主要搭载的金融服务产品。

自2015年问世以来,依托于原告的大数据及先进的金融分析技术,“蚂蚁借呗”打破了传统银行业放贷流程长、材料复杂、门槛高的服务方式,创造了“3秒放款,随借随还”的互联网贷款新模式,多次获得媒体赞誉。

通过首创的与移动互联网相适应的服务模式,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使用环境及资金保障,“蚂蚁借呗”已经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现象级的产品,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原告已经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原告关联方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系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上的“蚂蚁借呗”、“蚂蚁金服”、“花呗”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原告在中国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同时许可原告以自己名义采取维权行动。

三、被告恶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借呗蚂蚁分期”作为被诉APP名称并多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使用原告企业字号“蚂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将其金融贷款APP命名为“借呗蚂蚁分期”并于多处显著地方使用。

其中“借呗蚂蚁”仅系涉案商标“蚂蚁借呗”颠倒后的用法,“分期”系行业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而“蚂蚁借呗”使用于金融服务及计算机软件则具有高度显著性。

因此“借呗蚂蚁分期”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所使用“借呗蚂蚁分期”中使用了原告的知名企业字号“蚂蚁”,进一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诉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中下载量极大,且极具社会危害性,恣其蔓延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被告金融服务APP在主流应用平台“360手机助手”上公开上架,总下载量近23万,社会影响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原告品牌形象。

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在金融借款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字样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仍意图据此获利,其恶意明显。

金融服务关乎民生。

金融贷款行业与普通公众的资金安全、个人敏感信息安全直接相关,且攀附金融产品知名商标通常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相联系,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割裂了相关公众对原告商标、企业名称的识别功能,还扰乱了健康良性的金融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因其可能涉嫌诈骗等规范问题将会乃至已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进一步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4年成立,股权经过多次变更。

曹瑞于2016年8月正式加入被告,并成为占股10%的小股东负责市场和业务。

被告系新金融门户网站,属于自媒体,主要是帮助相关金融企业做一些相关的会议活动、内容宣传等业务。

2017年,被告通过技术人员尝试做一些安卓的app马甲包试图提供流量服务。

2017年11月,国家对新经济出台监管指导意见,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和产品部的负责人相继离职,遂被告便放弃该业务。

因被告经营不佳,未获得融资,加之金融政策不明朗,未来发展前景不清,遂被告的股东进行分离,经商议,2018年初,公司交由曹瑞来经营,带领7、8人的团队继续从事自媒体业务。

2018年6月,开始出现p2p持续暴雷,因被告有一部分业务服务于p2p,导致被告账户被冻结。

因账户被冻结无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只能委托财务外包进行零申报。

2019年,曹瑞好不容易将业务走通,后因为疫情影响,又出现亏损,至今仍拖欠员工工资。

被告的服务器在2017年底、2018年初到期后未再续费,团队中无人懂技术,亦无人运营案涉APP,甚至连后台的账户和密码都不知晓。

直到本次诉讼,被告联系之前的技术人员才发现案涉APP在一个安卓端仍有展示,下载后发现不能打开,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

对于23万下载量,与原告数亿用户的量相比微不足道。

原告作为一家即将成为几千亿市值的上市公司,在未与被告进行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被告并要求200万元的巨额赔偿,对于被告这样的小微企业显然无法承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蚂蚁借呗”相关报道及使用记录、原告企业荣誉及相关报道,可以证明原告及“蚂蚁借呗”的知名度。

对原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系“蚂蚁”字号的权利人。

对“蚂蚁借呗”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文件,可以证明原告已获得案涉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事实。

被告企业工商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侵权行为截图及视频,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告在司法链存证的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当场核验,核验结果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

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区块链存证;

电子数据包完整性校验通过,数据未被篡改),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假冒金融APP相关新闻报道、网页截图(闪电借款),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证明对象。

被告提供的“借呗蚂蚁分期APP”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该APP被告从未实际经营的事实。

借呗蚂蚁分期项目情况、工资发放单、欠薪承诺书,系被告单方制作,原告有异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9日,于2020年7月13日更名为原告,现注册资本为23778629496元,经营范围为服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企业总部管理;

控股公司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

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会议及展览服务;

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告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3000000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网页设计;

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

图文设计;

承办会展;

礼仪服务;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凡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经济信息咨询。

第17282059号注册商标“蚂蚁借呗”的注册人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收银机;

已编码磁卡;

自动取款机(ATM);

银行卡(已编码磁卡或集成电路卡);

信用卡(已编码磁卡或集成电路卡);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智能手机;

平板电脑;

网络通讯设备。

第17251846号注册商标“蚂蚁借呗”的注册人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经纪;

募集慈善资金;

受托管理;

典当;

担保;

网上银行;

金融贷款;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金融咨询;

金融分析;

保险承保;

保险信息;

信用卡服务;

借记卡服务;

电子转账;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与信用卡有关的调查;

基金投资;

组织收款;

兑换货币;

贸易清算(金融);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管理。

2020年6月,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均载明:鉴于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保护商标和品牌的需求,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包含注册号为17282059“蚂蚁借呗”、注册号为17251846的“蚂蚁借呗”注册商标在内的被附件所列商标授权给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被许可之日起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公司及/或个人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或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原告以750亿美元的估值名列科技部2017年独角兽企业榜首,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18广东互联网大会“2018全球卓越成就奖”、人民网“第十三届人民企业社会责任奖绿色发展奖”等诸多荣誉。

“蚂蚁借呗”是原告在“支付宝”平台主推的金融服务产品。

2020年5月20日,原告通过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取证,在百度搜索中搜索“360手机助手”,点击“360手机助手”官网,进入“360手机助手”官方应用市场(×××.com),在搜索栏搜索“借呗蚂蚁分期”,显示第一个APP为“借呗蚂蚁分期”(2.71MB,23万次下载),点击下载,显示“借呗蚂蚁分期”(9.8分、23万人、2.71Mb),下拉“应用介绍”,载明:应用详情:缺钱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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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1.3.1;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6日;

语言:中文;

开发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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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原告登录司法链平台(域名为http://sfl.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京I**备05023036号)就上述取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名称为01-取证材料借呗蚂蚁分期-杭州融动mpg)统一证据编号:0003ea53d5f3218ef3fc5a60571e8ecb7e97536e03f3c4b44effd3d3ddee2f6b8925aa)进行现场核验操作,核验结果: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

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区块链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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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证时间:2020-05-2015:58:04;

块高:2688743;

存证类型:哈希存证。

被告陈述,“借呗蚂蚁分期”APP于2017年6月15日完成开发上线。

双方均确认,“借呗蚂蚁分期”APP现已从360应用市场下架。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引证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36类)、第17282059号“蚂蚁借呗”(第9类)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被授权可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享有的许可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使用的“借呗蚂蚁分期”是否与原告享有的“蚂蚁借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侵权成立,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第36类商品/服务中包含金融服务,第9类商品/服务中包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借呗”是一个臆造词,“蚂蚁借呗”是原告在支付宝平台内推出的一款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被告经营的“借呗蚂蚁分期”系一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APP,“借呗蚂蚁分期”与“蚂蚁借呗”相比,“借呗”与“蚂蚁”两词调换了顺序,后面又加入了通用词汇“分期”二字,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借呗蚂蚁分期”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故本院认定“借呗蚂蚁分期”与“蚂蚁借呗”构成商标近似。

原告系金融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原告享有的“蚂蚁借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对此理应知晓,但其在经营、推广其金融借贷产品过程中仍使用了与“蚂蚁借呗”近似的“借呗蚂蚁分期”字样,存在明显的攀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本院认定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7251846号、第1728205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蚂蚁”是原告的企业名称简称,经过原告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取得相当的知名度,其中凝结了长期积攒的商业信誉,应予保护。

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并不含有“蚂蚁”二字,亦未对APP名称中含有“蚂蚁”二字给出合理的解释,其将运营的APP取名为“借呗蚂蚁分期”,而且,在360应用市场的“应用介绍”还特别提到“借呗给你花,花呗给你花,蚂蚁分期给你花!

但要钱记住借呗蚂蚁分期”,“同时重磅推出……蚂蚁借呗、蚂蚁分租、蚂蚁分期……”,“借呗”和“花呗”都是原告主推的金融产品,被告此举易使人误认为该APP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即被告停止在经营、推广金融借贷产品中使用“借呗蚂蚁分期”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近似的“蚂蚁”等标识。

关于消除影响,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案涉侵权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损失赔偿,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及其享有的“蚂蚁借呗”商标具有很高的行业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被告“傍名牌”的故意明显;

2.“借呗蚂蚁分期”在360应用市场的下载量为23万,最后一次更新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目前该APP已下架;

3.原告为本案进行存证、聘请律师,支出必要的维权费用。

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7282059号“蚂蚁借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经营、推广金融借贷产品中使用“借呗蚂蚁分期”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

二、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近似的“蚂蚁”等标识;

三、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就本案侵权事实刊登声明,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250000元;

五、驳回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29元,由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71元。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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