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5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恒生阳光城项目地块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19943。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5839D。
负责人:戴波。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