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75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
被告:陈清池,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6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