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知民初62号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星、左文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经营者:刘新发。
被告: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梁振雄。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6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7年7月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号为ZL20172001××××.1的“一种外置声卡”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且其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深受市场的欢迎和喜爱,市场销量巨大。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通过调查获悉,两被告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声佰乐b6手机直播声卡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起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ZL2017200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为了利于案件的审理、后续基本情况的核实及执行,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之一兴国县低调音像制品经营部所在地亦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被告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为了利于案件的审理、后续基本情况的核实及执行的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声佰乐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