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树镇邮政局对面。
经营者:张建海,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云,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内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同意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