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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2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树镇邮政局对面。

经营者:张建海,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云,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内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达拉特旗金立智能手机体验店同意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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