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16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黄辉美妆世家日化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安小区和平路南二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RNHX1X。
经营者黄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黄辉美妆世家日化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