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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叶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05号
案件名称许红叶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红叶;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叶,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红叶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红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红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红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许红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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