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8号之一原告:郑荣俊,男,1950年1月2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范明丰,男,1962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卫金,男,1962年6月5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信达空调设备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新庄村龚家埭21号。
经营者:龚贤。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敏,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俊、范明丰诉被告龚卫金、靖江市信达空调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荣俊、范明丰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不再追究两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荣俊、范明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俊、范明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郑荣俊、范明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