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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6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888)。

经营者:张风连,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召,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万客来便民店(888)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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