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28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61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经营者:谭锐。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恩施市古茗饮品华龙城店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