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56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席丽。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席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