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006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玩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北京花园4幢1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玩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