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08号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桂三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三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桂三海的银行存款10253元(包括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执行费53元),已将其中10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