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11号 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方大城T2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884R。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美伦达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刘暗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GK084X。
法定代表人:董继行,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美伦达饮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景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美伦达公司的经营者董继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到庭参加诉讼。
景田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