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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600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0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9。

法定代表人:梁婉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2T。

负责人:梁耀华,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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