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0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9。
法定代表人:梁婉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2T。
负责人:梁耀华,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雯,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