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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月玲、常绍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月玲、常绍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月玲;常绍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2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月玲,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常绍叁,男,1954年7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桂福,男,1979年10月21日,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月玲、常绍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对被告贾月玲撤回起诉,于2020年9月1日对被告常绍叁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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