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龚银青,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银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合理费用1,558元,共计181,5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工作记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毅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何诘弥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