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3443号 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正东集团院内C8号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41852XU。
法定代表人:吕春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仓车托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上海假日花苑260幢商铺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69N115。
法定代表人:姚治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尧,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车托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